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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是否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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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9 20:40: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现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请问如何执行?究竟是减征还是免征?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一、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二、业务描述:ywgs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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