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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10:14: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鄂尔多斯市一家天然气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气的脱硫、脱水、压缩、生产、销售等。公司属于自己投资建设,主要针对燃气公交车和燃气出租车加气,该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0%以上。符合国税函(2010)3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公司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议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