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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年度的收入口径是指所得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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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11:18: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请问:这里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会计口径,还是增值税收入口径,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


另外,我7月7日提出的问题,请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评价范围。(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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