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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境外客户签订加工生产合同,我司出口货物至境外,其中货物从国外港口运至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运输服务提供方也是境外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也未进境,完全在境外)。我司认为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我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您所述情形,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为该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