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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4:59: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公司建设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配套实施移交给人防管理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允许平时可作为车位使用,我公司租赁给业主使用,先税务局依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对人防车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是否合理?因为个人认为车位使用权已归客户(人防车位产权是人防办的),租金已纳增值税、所得税、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车位(库)年限,也应视同销售车位(库),不再征收房产税。盼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 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