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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13: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定了套公寓,当时定金2万,6.13日将186574万以汇款形式支付首付到他们的指定两个账户!一个账户5万另一个136574,合计首付款206574万!总房款356574!当合同快递给我以后上面写的首付一栏是164574万,总房款314574万!同时开具收据有三份保定铭洛房地产的章,有两份其他公司的章(三河市铭瑞行房地产经纪有限,上海##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我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现在为什么要付第三方服务费?这五万服务费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询问售楼员说是开发商为了避税,对买受人也有好处可以少交税!我不认可!未来一旦收房产生争议无法保证我的权益!请问,开发商这种避税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