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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明确“垃圾渗滤液处理”参照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请问“垃圾渗滤液处理”可否按“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
据查,留言中提到的生态环境部门的执行口径的出处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上公布的一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的渗滤液处理厂处理工艺技改的环评类别》,其内容为:鉴于生活垃圾渗滤液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较高建议其处理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环保部令第33号)中U类(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45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类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针对“垃圾渗滤液处理”是否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问题,经联系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指出,留言中所提到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明确“垃圾渗滤液处理”参照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提法并不完全准确。我省针对此类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环评类别是按照渗滤液处理厂或垃圾处理厂立项时依据最终处理产成品的不同去向设定不同的环评标准,并非所有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环评标准均为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据此,如果纳税人从事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类别中属于参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执行,可以参照“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纳税人从事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利用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生产再生水,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