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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1:9: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十一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您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季度合计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仅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剩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享免征。如合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则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