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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5:48: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简称本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向与本单位不发生商品或服务的直接购销关系,并且属于本单位以外的自然人赠送礼品(因二者之间不存在商品或服务的直接购销关系,前述礼品属于不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
如礼品不采取随机摇号中奖方式发放,而是先到先得、领完为止,是否可以依据上述条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问题所述情况,应按“偶然所得”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