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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租赁之后,房地产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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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5:58: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小区中有配套中的幼儿园,幼儿园租赁出去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还需要按占地面积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八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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