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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0 16:0: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我司的申报2019年11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时纳税申报申报错误,纳税所属期填报为12月,但11月份预缴增值税税款已经在征期内按时缴纳,也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现在需要更正纳税申报期,请问这样的更正申报需要交滞纳金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增值税时所属期选择有误的需要更正申报,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