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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的众包自然人可否参照个人保险代理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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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旗下产品薪四方是一家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平台。通过数据协同,与企业、自由职业者、政府、银行进行数据对接,企业将外包项目标准化后发布至“薪四方”平台,并制定任务审核标准,自由职业者在平台上报名并完成任务、获取报酬,实现商事主体、业务数据、合同数据、资金数据、税务数据等的协同监管和合法合规。

该种业务形态下,平台需要为大量的零散自然人完税并开票列支成本,需要税局给予委托代征权限。该类人群为自然人,但其业务性质与个体工商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常相似,我公司需要汇总代开,其计税方式参照个人保险代理人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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