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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10:5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因城市规划需要,近期我单位几处营业用房被拆迁,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具体包含1.房屋土地拆迁补偿费2.搬迁费3.经营过渡费4.附属物补偿5.拆迁奖励,共五项内容。
2016财税36号文附件3,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结合对上述法条的理解,请问:我单位因拆迁取得的上述5项费用是否都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如果不免,哪些应当纳税?
拆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及货物的补偿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