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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困难企业申请减免房产土地税是否有停产不停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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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0: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你好:我司隶属新乡的一家屠宰企业,自2010年6月份投产以来,带动周边养殖户和劳动就业。2016年6月我司受市场大环境行情及资金链影响被迫停产至今。每年继续承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河南省困难企业相关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权限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请减免及返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停产企业不能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和返还。我司查阅相关咱河南困难企业减免规定无此项规定(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请问河南对困难企业是否有此项规定?税局能否以我司停产未开业理由拒绝我司的申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8号)规定:“ 一、减免税类别   (一)核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困难性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第三条规定:“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6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因此,房产税和诚征土地使用税都有相应税收优惠,只要满足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均可享受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界定方面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在成产经营状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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