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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纳税备案及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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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0: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建筑服务发生地位于合肥市肥西县至六安市舒城县段高速公路,因建筑服务横跨两市两县,就异地备案及缴纳税款问题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咨询,第一:是否需要在两个县城都进行备案;第二:预缴税款是在一县缴纳还是两个县城都要进行预缴;第三:如果在两个县城都进行预缴那么该以什么作为划分标准,单从合同额上难以划分,因为签订的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没有区分不同市县。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两个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相关手续。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除上述规定情形无需预缴税款之外,均需要预缴。

    3.应由企业根据工作量估算工程的销售额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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