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24 10:5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建筑服务发生地位于合肥市肥西县至六安市舒城县段高速公路,因建筑服务横跨两市两县,就异地备案及缴纳税款问题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咨询,第一:是否需要在两个县城都进行备案;第二:预缴税款是在一县缴纳还是两个县城都要进行预缴;第三:如果在两个县城都进行预缴那么该以什么作为划分标准,单从合同额上难以划分,因为签订的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没有区分不同市县。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两个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相关手续。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除上述规定情形无需预缴税款之外,均需要预缴。
3.应由企业根据工作量估算工程的销售额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