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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七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由此可见,在发票开具“备注栏”的要求中并未要求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如尚有顾虑的话,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关规定。关于报销问题,只要发票开具符合规定,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参考公司财务制度规定。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