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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承包一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开具给开发单位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的分包款是可以以扣除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如果开给开发单位是3%的专用发票的话还分包款还能不能以扣除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关于分包款扣除凭证,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均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