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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30: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若未按规定享受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