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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所在地为长春,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占比仅为合同总额的1%)和部分材料(提供钢材,占比仅占合同总额的1%),乙方提供其它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依据财税[2016]36号,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请问:1、如果乙方只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2、如果乙方只提供部分钢材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请直接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