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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砂土石料继续生产成建筑用砂土石料,可否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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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9:46: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通过外购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过破碎、洗选、分筛后成为建筑用碎石、机制砂等进行销售,是否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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