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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建水泥股权登记日持有2000股,分红320元,送红股400股,连续持股一个多月,中间补仓1000股,合计3400股;证券公司交易所8月3日分别扣我40元、32元个人所得税,8月7日清仓24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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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在福建水泥股权登记日持有2000股,分红320元,送红股400股,连续持股一个多月,中间补仓1000股,合计3400股;证券公司交易所8月3日分别扣我40元、32元个人所得税,8月7日清仓2400股又分别扣我40元、32元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320元,扣了144元个人所得税,难道不是扣32元?请问福建省税务局:本人究竟要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

  第八条 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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