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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甲公司由A、B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各持有50%股权。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
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乙,分立后甲、乙公司股东仍为A、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有50%股权,保持不变。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乙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