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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题:有一户纳税人,制造业,由于用电量比较大,与售电公司达成协议,月用电量达到一定数量后,售电公司按一定比例返还电费。流程:企业用电的电费先交给电力部门,电力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按协议规定返还一部分给企业。求解:现在企业收到售电公司的返还款,应如何开票给售电公司?(开具什么品目的发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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