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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问题
客运车站业务(包括代售客运企业车票),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目是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那么请问:车站取得的乘客逾期未消费的票证收入(未退票的长款收入)是按物流辅助服务6%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9%(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二、业务描述:
譬如:A客运车站2020年1月份代丙客运公司销售广元—宜宾客运线路车票共计1000张,每张票价100元,A客运车站按照实际乘车人数995张和代理费率10%差额结算,即结算给丙客运公司票款收入89550元,丙客运公司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收入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A客运车站按照所售总票款10%确认代理费收入9950元,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6%缴纳增值税,另外因有5人购买了车票,但在规定时间既没有乘车,也没有退款,因此,A客运车站也未将5张车票款500元结算给丙客运公司,而是作为长款收入入账,请问500元长款收入是按照是按物流辅助服务6%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9%(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