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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作为购买方,将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慎遗失,根据国税局2020年1号文件规定,可以让销售方提供带有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退税和记账凭证,但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原件本身就不是很清晰,字迹模糊,请问可以提供四、五联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佐证吗?谢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