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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银行给我司开了4张贷款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此4张普票原件丢失,电子税务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模块设置的下拉菜单里只能选择我司自己领取的发票,不能填写对方开具的发票(系统截图见附件)。按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逻辑,上述发票无需报告,因为不管开票方(仅限空白发票及存根联)还是收票方都无法报告,是否意味着这种情形无需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业务。另外,如网上无法办理业务,建议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厅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