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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9:58: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出售2011年自建不动产一栋(含厂房和办公楼),适用5%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经价格评估部门评估建筑物价格为500万元,土地使用权价格为300万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为180万元,有票据),合计8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已确认)。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征收率),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价格分别开具。请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征收能否按照财税[2016]4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来执行?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出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如下计算是否正确?应纳增值税=500万/1.05*5%+(300万-180万)/1.05*5%,谢谢!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