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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税收政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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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4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安徽的一家企业,疫情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重点防疫物资,我公司已经在省级重点防疫物资保障企业名单,今年9月份也收到了省级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但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下发的红头文件是“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文件号“皖物资保障【2020】12号”,我公司在申报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正好有扩大产能购买的设备,就按疫情期间的税收政策加速折旧填报了。但税务局反馈这个名单不符合条件,只能是省级及以上的发改委或经信厅下发的红头文件才可以。我又咨询了当地经信局相关部门,他们反馈自今年5月份后,省经信厅就不在下发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了,相关工作都移交给了防疫指挥部,所以我想问下这个防疫指挥部的发放的红头文件,是否也可以享受税务局的疫情期间购买设备加速折旧这个优惠政策,望答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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