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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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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27: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请明确答复,交或者不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个人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支付给本单位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第20号规定,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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