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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上未显示该房屋原值,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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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5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0年9月份,我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套房产。该房产1996年刘某从开发商那购买,购买后没有交纳契税,也没有办理房产证;1998年魏某购买刘某该房产,并有公证书,魏某购买该房产后也没有交纳契税,办理房产。后因魏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拍卖,我竞得该房产,法院向我送达了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上未显示该房屋原值,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个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时适用3%核定征收率(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外,转让方及受让方缴纳的税款与正常房产交易没有区别。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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