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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1:6: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财税〔2003〕183号文中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企业自主进行的分立,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是否还需要贴花?
请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