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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提供代销业务,为厂家代销产品,我公司与最终客户签订合同并代收货款;向厂家收取代销手续费。由于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是否由我公司向最终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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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59: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是代销商品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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