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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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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15: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主行业是通信工程,经营内容其中小部分涉及餐饮业务,问题一:请问是否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二:餐饮业务若开免税普票,该餐饮项目成本支出也是普票,是否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其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请解答,谢谢。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2.免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转出。因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是否可以按照销售占比的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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