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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租赁性公司售后回租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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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38: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公司,3年前因经营困难,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出售房产融资500万,按期交付租金,房产所有权已经进行变更。现合同到期将房产经协商以原价500万进行回购,现想询问这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以及此次交易卖方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因房产以原价回购,土地增值税是否为0?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根据您的描述,房产所有权已经变更的,按纳税人转让旧房计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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