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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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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1: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中,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实务操作中,想明确下累计收入应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及专项扣除后后的累计收入。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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