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

gg2.jpg

2021-11-2 14:2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好,山东A公司原来与浙江C公司发生销售业务。中介机构在B地注册n个B商贸公司(B地有财政返还),A与B有销售合同,B与C有销售合同,C把钱打给B,B把钱打给A,A开票给B,B开票给C,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到C公司,资金流,合同流,票流均一致,货物流(物流)不一致,并且在B地的B商贸公司经营人员,设施与B的销售规模不配比。请问老师,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请说明理由,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按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