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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咨询费、租金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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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9:49: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公司开具的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相关文件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五款: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款 进项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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