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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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