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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55: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请问,非居民企业按次申报纳税,当月当次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可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