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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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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9:59: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是河北省衡水市的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2021年9月份转让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构筑物),取得了销售收入,此土地使用权是在2020年取得的,我想咨询一下的是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扣减取得土地时的价款后再按照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八)销售不动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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