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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特殊重组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额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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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44: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拟采取特殊重组方式,由100%控股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其开发的项目未售部分拟按评估值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额,请问这部分房产是按不含税额计算还是按含税额计算?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16年11月10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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