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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代缴社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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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56: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员工社保费用由B公司代为缴纳,A公司将相应社保费用转给B公司,请问A公司需要取得哪些凭据,可使得上述社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祈请回复为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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