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你好,请问,个人把小车租赁给单位1年(12个月)租赁费10000元,到税务代开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什么税务机关扣个人所得税时现在只按1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往年按12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