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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新建、扩建、提标改造项目如何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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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2 14:34: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主营污水处理劳务,运行日处理量为8万吨,水质标准是二级标准,2017年我司对该项目升级改造,新建了生化池,改良了处理工艺,污水处理标准从二级标准升级为一级A标准,新建部分于2018年8月达标通水运行,2019年我司再次对该项目进行旧线改造,提升日处理能力,日处理数量提升至9万吨,并于2020年达标通水,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剩余经营期内所得税全额享受三免三减半,即为2021年至2025年享受两免三减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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