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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第8章,第36条规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0。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0。我这个讲法正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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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8 16:42: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办法, 目的是通过免征和退税的方式实现出口货物增值税0税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0”,而不是增值税“免税”。(依据是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第8章,第36条规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0。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0。)我这个讲法正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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