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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8 17: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对于2022年5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减部分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这份公告提出以下几点疑问和建议:
1、对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这条,此次政策的目的在于激活疫情下汽车市场经济,拉动消费,从本次惠及的车型排量及车架可以看出兼顾公平,使得中低消费人员都能享受政策,缓解疫情下经济压力。但是公告于5月31日发出,6月1日实行,没有给予消费者反应时间,5月31日购车与6月1日购车的群众所交购置税数额相差巨大,这与普惠群众,兼顾公平相背离。政策的发出与实施应给予反应时间,许多群众5月末订购车辆,公告时间恰值月末,汽车公司于月底集中开票,车未到手却要比6月1日订购的群众多承担一倍的购置税,建议对5月份购车的群众按时间比例减收购置税,或者按缴纳购置税日期为准减收购置税。真正普惠群众,兼顾公平。
2、【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请问对于此条等有效凭证包括购置税发票吗?6月1日前购置车辆,但未缴纳购置税,说明车辆并未交付于消费者手中,此次交易并未完成,6月1日及之后缴纳购置税的购置税发票算有效凭证,能够享受减税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