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了未上市企业股权,根据会计准则,未上市企业股权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
请问如果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而导致利润表盈利,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为个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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