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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4 18:28: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
对于当事人书立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及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租赁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其他疑问,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