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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6 11:14: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司与金融机构书立的借款合同是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比如合同签订金额为3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在该合同下分别放款100万、200万,两笔放款产生两个借据号。同时两笔借款到期还款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又重新放款。那么我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仅仅是针对300万这个借款合同,到期归还的借据在合同有效期内重新放款应该不视同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再计征印花税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