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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6 11:20: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税总办函 (2013) 580号,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问题: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生效后,上述税总办函 (2013) 580号是否仍有效?若有效,其他燃气企业是否可以比照适用?“用户”是否仅指终端直接用气的用户(包括企业和家庭)?若否,“用户”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